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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會章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資深會員中遴選,並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委員委員人選,宜具備區域或醫院代表性。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依據本會之章程,審核申請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名單,並將審核結果報請理事會通過。
本委員會配合例行性會期,定期審查退會會員名單,並將審查結查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開會之日期,配合理監事會之召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第六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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