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廿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
|
|
|
第 一 條 |
成立依據:
本委員會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倫理委員會」。 |
|
第 二 條 |
宗旨及目標:
本於對生命與人權之尊重,確保並提昇國內精神醫學界在病患及會員權益、醫療行為、醫病關係、及醫療之研究和訓練上的合理、合法與和諧。 |
|
第 三 條 |
任務:
1.籌辦本會交託之有關精神醫療倫理之審查。
2.接受其他機構或學會委託之有關精神醫療倫理推廣事宜。
3.得應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委託,審查報考專科醫師之人員在與醫療倫理有關之資格審核。
4.提高本會會員之倫理觀念並保障其應有之權益。
5.提振社會大眾對精神醫療倫理的認識。
6.其它合於本委員會宗旨及目標之事宜。
|
|
第 四 條 |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
1. |
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間推選之;委員需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
1.本會理監事。
2.各醫學院精神科教師。
3.各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精神科主任級醫師。
4.具本會專科醫師至少七名署名推薦之專科醫師。 |
|
2. |
得因需要,於本委員會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
|
|
第 五 條 |
任期:
經成立後,於每屆理事會改選成立兩個月內改選本會委員,連選得連任。
|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事採多數決原則。 |
|
第 七 條 |
本章程由本委員會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