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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學術分組召集人會議通過
九十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九十年九月一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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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精神醫學次專科之教育與研究相關活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台灣精神醫學會次專科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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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因以下目的,並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同意方能成立。
1.推動與辦理精神醫學各次專科之教育與研究相關活動。
2.舉行學術性集會。
3.參與國內外各次專科相關工作及會議。
4.向學會提供各次專科相關工作之建議。
5.接受學會或相關機構之委託,辦理促進各次專科及心理衛生之工作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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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凡台灣精神醫學會會員得參與本委員會,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召集人同意,提報理監事核備,得為本委員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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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及執行祕書若干人,召集人由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經理事會通過並聘任之。召集人為義務職,任期二年,每二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執行祕書由召集人任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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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之經費自籌,相關行政事務自理,學會得酌予補助相關會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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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若欲以本委員會名義參與社會活動,應經理監事聯席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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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所進行之相關活動,經成員會議決議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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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開會二至三次,由召集人負責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應指派成員一人代理主持。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臨時會得以電子郵件討論及投票舉行,惟需在下次成員會議中正式做成書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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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委員會經四分之一(含)以上成員聯署得提請解散,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召集人書面說明理由及帳務資料,報請學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即完成解散。本委員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之處理辦法需經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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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本委員會織章程由本委員會成員會議決議後,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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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九十年九月一日已通過成立學術委員會如下:
心身醫學、心理治療、司法精神醫學、生物精神醫學、老年精神醫學、社區精神醫學、性侵害防治、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團體心理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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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各學術委員會庶務費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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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六月九日第廿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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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各學術委員會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成立者,得適用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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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各學術委員會每年舉行內部之集會,得向學會秘書處申請經費,每年一萬元為上限,實報實銷;
如接受學會或相關機構之委託,辦理對於全體會員之教育與研究活動,則不適用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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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該學術委員會申請經費之用途,限於(1)餐費與飲料點心費,(2)場地與儀器費,(3)講義印刷裝訂費,(4)聯繫開會之郵電費,(5)文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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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各學術委員會應備妥相關單據,以及每年至少二次學術委員會集會之會議記錄,向學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學會秘書處先行代墊後,呈報理監事聯席會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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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如理監聯席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各學術委員會召集人應赴理監事聯席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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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學會秘書處與各學術委員會之關係,除上述申請經費相關業務外,僅限於代發各學術委員會開會通知之電子郵件。學會秘書處並無代借場地、機器、印講義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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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