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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第廿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 有關舉辦活動時所屬層級及應盡的權利義務規定:

主會列名程度

主辦 合辦/協辦

本會實際參與程度

主辦 共同主辦 掛名主辦 共同主辦 掛名合辦

其他合辦單位

本會 本會學術委員會、其他學會(協會)、政府機關、廠商 廠商 政府機關、其他學會(協會) 政府機關、其他學會(協會)、廠商

合辦單位應辦事項

1、經費贊助

v

2、活動資料乙份送本會存查

v

3、海報印製本會名稱

v

4、邀請本會理事長或相關人員出席活動開幕典禮

v

5、其他

本會應辦事項

1、本會經費補助

v v

2、免費申請本會學分

v v

3、代為申請他會學分

v v  無  無

4、刊登本會通訊

5、刊登本會網站

v v v v v

6、代發送E-mail予本會會員

v v

7、提供本會會員名條

v v v

8、其他

備註:☆(由本會認定之其他事項);v(免費);△(由合辦單位付費)。

2. 基於個人隱私原因,本會恕不提供會員E-mail及個人資料給任何單位。
3. 除本會自行主辦活動以外,同一活動,本會統籌補助僅限乙次,不得分批申請;各項活動最遲於活動日十天前提出申請。活動之經費申請需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主辦單位需提前申請,以免耽誤。
4.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同意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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