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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精神醫學會 「公共事務小組」工作簡則
97年6月14日第2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公共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為加強本會之形象,增進對外之關係,並協助會員應對媒體為宗旨。
第三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與政府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良好的關係。
二、協助各項精神醫療政策相關之建立與擬定。
三、掌管宣傳資料之製作,來訪貴賓之接待,新聞媒體之聯繫。
四、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一、 本小組委員三至七人,祕書長為召集人及發言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會員中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
二、 為因應需要,本小組成員得聘任一名法律顧問。
第五條 本小組之集會由召集人召集,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 本小組工作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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