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台灣精神醫學會
「公共事務小組」工作簡則 |
|
97年6月14日第2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
|
第一條 |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公共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第二條 |
為加強本會之形象,增進對外之關係,並協助會員應對媒體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
|
|
一、建立與政府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良好的關係。
二、協助各項精神醫療政策相關之建立與擬定。
三、掌管宣傳資料之製作,來訪貴賓之接待,新聞媒體之聯繫。
四、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五、其他相關事項。 |
|
第四條 |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
一、 |
本小組委員三至七人,祕書長為召集人及發言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會員中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 |
|
二、 |
為因應需要,本小組成員得聘任一名法律顧問。 |
|
|
第五條 |
本小組之集會由召集人召集,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
|
第六條 |
本小組工作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