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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第廿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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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成立依據:
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
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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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宗旨及目標:
規劃出版本會出版品及相關教材以推動本會會務,提昇精神醫學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品質,促進精神醫學教育之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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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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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規劃、編輯及出版本會通訊或其他會內刊物(本會學術期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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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規劃、編輯及出版精神醫學叢書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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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本會名義出版之精神醫學圖書及教材之審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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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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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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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及各小組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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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委員會得分設以下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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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通訊編輯小組:由理事長指定其中一名委員兼任通訊編輯小組召集人,並由小組召集人遴選七至九名編輯委員,報本委員會核備。 |
| 2. |
精神醫學專著小組:由教育委員會繼續教育小組提出出版計劃,必要時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提本委員會報告。 |
| 3. |
精神醫學叢書小組:由教育委員會教育推廣小組提出出版計劃,必要時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提本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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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小組委員會之集會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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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