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十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九十五年六月十日第廿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
|
|
|
第 一 條 |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專科醫師
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之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
一、曾任本會理監事。
二、曾任各醫學院精神科部定教師。
三、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精神科主任級以上醫師。 |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一、審查報告專科醫師甄審初審之資格。
二、各項甄審、命題及評分人員之遴選。
三、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之審查。
四、精神科專科醫師指導醫師資歷之審查。
五、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再審事項。
六、其他甄審相關事項。 |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