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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 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宗旨及目標:
辦理精神醫療人員之培訓教育、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及推廣促進民眾精神醫療之知識。
第 三 條 任務:
1. 制定本會精神科專科醫師培訓大綱。
2. 舉辦專科醫師培訓相關之教育活動。
3. 定期登記各訓練醫院住院醫師之培訓動態。
4. 籌劃本會主辦或接受相關學會或機構委託舉辦或協辦有關專科醫師繼續訓練事宜。
5. 辦理精神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核及積分之認定等事宜。
6. 擬定本會各種大眾教育推廣活動之主題與工作計劃。
7. 籌劃本會主辦或接受相關學會或機構委託舉辦或協辦其他醫療專業及心理衛生從業人員相關精神醫學教育活動。
8. 其他有關專科醫師培訓、繼續教育及民眾教育推廣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1.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及各小組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應指定委員一名兼任主任委員。
2. 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會會員,且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a.本會理監事
b.各醫學院精神科教師
c.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精神科主任級醫師
d.具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資格,目前仍積極參與精神科領域之教學工作者。
3. 為因應需要,本委員會得分設專科醫師培訓小組、繼續教育小組、教育推廣小組。各小組召集人由理事長指定本委員會委員分別兼任之。各小組成員產生方式如下:
a. 專科醫師培訓小組:除小組召集人外,由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各指派乙名代表共同組成。各訓練醫院代表不另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
b. 繼續教育小組:成員五名,由小組召集人就全國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分別遴選小組委員一名,報本委員會通過後共同組成。各分區得設工作小組,以利業務推動。
c. 教育推廣小組:成員五名,由小組召集人就全國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分別遴選代表一名,報本委員會過後共同組成。各分區得設工作小組,以利業務推動。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小組委員會之集會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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