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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廿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第 一 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國家醫療政策之改變,提供精神醫療諮詢及協助制定合理醫療與健康保險政策,特設醫療策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理事長為主任委員,常務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中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任期同理事任期。
第 三 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1.代表本會負責精神醫療照護及保健相關事務之協商。
2.協助制訂合理醫療及健康保險政策。
3.提供醫療政策之資訊與諮詢。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得設功能分組,各組置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分組之辦事準則另訂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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