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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八月廿六日第廿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 一 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及推行國際事務及相關事宜,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之主任委員,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委員由本會理事會就本會熱心國際事務之會員中遴選。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協助政府與民間團體推動與精神醫學有關之國際事務,加強與國際精神醫學團體之交流與聯繫,以促進本國精神醫學研究發展。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於執行本委員會任務召開會議,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事採多數決原則。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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