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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九十五年三月四日第廿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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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成立依據:
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
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學術暨節目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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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宗旨及目標:
安排各種學術研討節目活動及年會籌備,以促進本會學術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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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任務:本委員會分設年會籌備小組、學術節目小組、學術獎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年會籌備小組:
(一)審核及建議年會舉辦場所。
(二)擬定年會各相關活動內容。
(三)協助承辦單位辦理年會相關事項之籌備。
二、學術節目小組:
(一)評審各類學術研討會與教育演講之相關論文。
(二)擬定年會學術研討會之學術節目內容。
三、學術獎審查小組:
(一)訂定本會辦理或受託辦理之各項學術獎項申請與審核辦法。
(二)
依據審核辦法審查各獎項,評審過程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應提理事會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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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三至十五人,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本會秘書長與各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除年會籌備小組委員任期一年外,各委員及各小組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產生方式如下:
(一) 年會籌備小組:
設小組委員五至七人,由年會主辦區域之各醫院推選委員四至六名,連同秘書處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任期一年,召集人一人由委員間推選。
(二) 學術節目小組:
由各次專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委員會專任委員二至四名共同組成,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三) 學術獎審查小組:
小組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本會理事會就本會會員中具部定副教授級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者遴選之,
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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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年會舉辦地點原則上按台北、台中、高雄、台南四地輪流舉辦,由各區域擬承辦醫院於前二年度向年會籌備小組提出申請,若無醫院申請或年會籌備小組評估後認為條件不符合年會需求,年會得改於台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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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小組委員會之集會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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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