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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月26日第73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決議:筆試出題指定參考書籍範圍,建議本會雜誌之綜說,涵蓋於指定書籍外之30%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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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8月17日第76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決議:(1)醫師證書取得前之年資追溯,醫師證書取得之前五年以內得以採計,最多一年。(2)通過「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手冊」,於95年度起甄審報名時為必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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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年8月9日第81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決議:衛生署92年8月1日衛署醫字第0920208514號公告,92年度招收之第一年住院醫師,應於第一年住院醫師訓練期間,完成三個月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始具有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此三個月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包含於精神科專科醫師三年之訓練之內,列入訓練課程綱要選修課程中之必選項目,原選修科目得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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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2年10月5日第82次甄審委員會決議:應考口試第一階段臨床面談時,考生僅允許攜帶空白紙張進入試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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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10日第83次甄審委員會決議:內科與神經內科之住院醫師訓練資歷,至多可折精神科訓練資歷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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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13日第91次甄審委員會決議:(1)考生應考專科醫師甄審口試第一階段臨床面談時,僅允許使用學會所預備之(A4)空白紙張;(2)試場內禁止攜帶或使用任何電子通訊器材(電腦、行動電話、呼叫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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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2月22日第93次甄審委員會決議:規範試場中(1)使用手機原則:考生於報到後即不得使用通訊用品並需繳交所攜帶之手機;(2)考官迴避原則:考生提出迴避理由需簽名列入記錄,違者提交倫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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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5年8月12日第96次甄審委員會決議:為因應新制甄審相關規定,調整甄審工作時程,95年7月1日起各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招收之住院醫師,訓練年滿3年6個月始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核報名。自98年度起調整甄審委員會議時程,自99年起,3月舉辦筆試,4、10月舉辦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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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6年1月13日第98次甄審委員會決議:(1)自100年3月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報名時,需檢附以第一作者身份,與精神醫學相關領域的內容,以下列文稿方式之一:綜說(Overview
article)、原著(Original
article)、簡報(Brief
report)、個案報告(Case
report),在台灣精醫或SCI或SSCI或Index
Medicus
(MEDLINE, US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收錄之期刊,投稿之證明文件,始接受報名。(2)有關考生考官之迴避,特殊情形發生時,經口試委員提出後,由主試委員裁決是否替換口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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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6年8月25日第101次甄審委員會決議:專科醫師甄審申請者之十年(含)前訓練資歷的資格之認定,需在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訓練醫院完
成規定之訓練年限與訓練內容,經由該訓練醫院計畫負責人證明者,得以承認其訓練資歷。甄審報名時,除以上資歷證明文件,須另檢附報名前一年在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訓練醫院完成一年之訓練證明,且經該醫院之訓練計劃主持人同意其報名參加甄審之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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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96年6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展延、及訓練醫院認定工作業務會議』決議:住院醫師轉科後,如其轉科前已完成PGY1訓練,則可免再接受PGY訓練,至其應受訓之年限應依轉科後之專科訓練年限辦理,不因PGY1之免訓而縮短訓練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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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96年11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衛署醫字第0960201723號),有關92年至94年間已完成3個月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復於95學年度以後接受其他專科第1年訓練者,於98學年度前接受者無需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課程訓練。該第一年住院醫師訓練由醫院安排專科訓練之相關選修及全人醫療訓練等課程,又前揭專科訓練之相關選修課程,應由醫院就該學年度「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所列專科訓練課程中酌予安排,惟選修原則及訓練內容得不受該計畫規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