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組織章程 / 委員會介紹

  • 會員委員會
    • 第一條  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會章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資深會員中遴選,並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委員人選,宜具備區域或醫院代表性。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依據本會之章程,審核申請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名單,並將審核結果報請理事會通過。
      2. 本委員會配合例行性會期,定期審查退會會員名單,並將審查結查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之日期,配合理監事會之召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第六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 出版委員會
    • 第一條  成立依據: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 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規劃出版本會出版品及相關教材以推動本會會務,提昇精神醫學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品質,促進精神醫學教育之推廣。
      第三條  任務:
      1. 規劃、編輯及出版本會通訊或其他會內刊物(本會學術期刊除外)。
      2. 規劃、編輯及出版精神醫學叢書與教材。
      3. 以本會名義出版之精神醫學圖書及教材之審查事宜。
      4. 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1.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及各小組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
      2. 本委員會得分設以下小組:
        1. 通訊編輯小組:由理事長指定其中一名委員兼任通訊編輯小組召集人,並由小組召集人遴選七至九名編輯委員,報本委員會核備。
        2. 精神醫學專著小組:由教育委員會繼續教育小組提出出版計劃,必要時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提本委員會報告。
        3. 精神醫學專著小組:由教育委員會繼續教育小組提出出版計劃,必要時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提本委員會報告。
        4. 精神醫學叢書小組:由教育委員會教育推廣小組提出出版計劃,必要時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提本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小組委員會之集會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第廿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第一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之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
      1. 曾任本會理監事。
      2. 曾任各醫學院精神科部定教師。
      3. 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精神科主任級以上醫師。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其職責如左:
      1. 審查報告專科醫師甄審初審之資格。
      2. 各項甄審、命題及評分人員之遴選。
      3. 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之審查、評鑑結果評定及住院醫師容額分配等相關事宜。
      4. 精神科專科醫師指導醫師資歷之審查。
      5. 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再審事項。
      6. 其他甄審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十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九十五年六月十日第廿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一O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廿九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教育委員會
    • 第一條  成立依據: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 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辦理精神醫療人員之培訓教育、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及推廣促進民眾精神醫療之知識。
      第三條  任務:
      1. 制定本會精神科專科醫師培訓大綱。
      2. 舉辦專科醫師培訓相關之教育活動。
      3. 定期登記各訓練醫院住院醫師之培訓動態。
      4. 籌劃本會主辦或接受相關學會或機構委託舉辦或協辦有關專科醫師繼續訓練事宜。
      5. 辦理精神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核及積分之認定等事宜。
      6. 擬定本會各種大眾教育推廣活動之主題與工作計劃。
      7. 籌劃本會主辦或接受相關學會或機構委託舉辦或協辦其他醫療專業及心理衛生從業人員相關精神醫學教育活動。
      8. 其他有關專科醫師培訓、繼續教育及民眾教育推廣相關事宜。
      第四條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1.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及各小組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應指定委員一名兼任主任委員。
      2. 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會會員,且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本會理監事
        2. 各醫學院精神科教師
        3. 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精神科主任級醫師
        4. 具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資格,目前仍積極參與精神科領域之教學工作者。
      3. 本委員會委員需為本會會員,且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本會理監事
        2. 各醫學院精神科教師
        3. 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精神科主任級醫師
        4. 具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資格,目前仍積極參與精神科領域之教學工作者。
      4. 為因應需要,本委員會得分設專科醫師培訓小組、繼續教育小組、教育推廣小組。各小組召集人由理事長指定本委員會委員分別兼任之。各小組成員產生方式如下:
        1. 專科醫師培訓小組:除小組召集人外,由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各指派乙名代表共同組成。各訓練醫院代表不另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
        2. 繼續教育小組:成員五名,由小組召集人就全國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分別遴選小組委員一名,報本委員會通過後共同組成。各分區得設工作小組,以利業務推動。
        3. 教育推廣小組:成員五名,由小組召集人就全國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分別遴選代表一名,報本委員會過後共同組成。各分區得設工作小組,以利業務推動。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小組委員會之集會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一○九年三月七日第卅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一一三年三月九日第卅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醫療策略委員會
    • 第一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國家醫療政策之改變,提供精神醫療諮詢及協助制定合理醫療與健康保險政策,特設醫療策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理事長為主任委員,常務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中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任期同理事任期。
      第三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代表本會負責精神醫療照護及保健相關事務之協商。
      2. 協助制訂合理醫療及健康保險政策。
      3. 提供醫療政策之資訊與諮詢。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設功能分組,各組置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分組之辦事準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廿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國際事務委員會
    • 第一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及推行國際事務及相關事宜,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之主任委員,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委員由本會理事會就本會熱心國際事務之會員中遴選。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協助政府與民間團體推動與精神醫學有關之國際事務,加強與國際精神醫學團體之交流與聯繫,以促進本國精神醫學研究發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於執行本委員會任務召開會議,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事採多數決原則。
      第六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九十五年八月廿六日第廿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 學術暨節目委員會
    • 第一條  成立依據: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 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學術暨節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安排各種學術研討節目活動及年會籌備,以促進本會學術之發展。
      第三條  任務:本委員會分設年會籌備小組、學術節目小組、學術獎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1. 年會籌備小組:
        1. 審核及建議年會舉辦場所。
        2. 擬定年會各相關活動內容。
        3. 協助承辦單位辦理年會相關事項之籌備。
      2. 學術節目小組:
        1. 評審各類學術研討會與教育演講之相關論文。
        2. 擬定年會學術研討會之學術節目內容。
      3. 學術獎審查小組:
        1. 訂定本會辦理或受託辦理之各項學術獎項申請與審核辦法。
        2. 依據審核辦法審查各獎項,評審過程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會同審查,審查結果應提理事會核
      第四條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三至十五人,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本會秘書長與各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除年會籌備小組委員任期一年外,各委員及各小組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產生方式如下:
      1. 年會籌備小組:
        設小組委員五至七人,由年會主辦區域之各醫院推選委員四至六名,連同秘書處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任期一年,召集人一人由委員間推選。
      2. 學術節目小組:
        由各次專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委員會專任委員二至四名共同組成,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3. 學術獎審查小組:
        小組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本會理事會就本會會員中具部定副教授級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者遴選之,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年會舉辦地點原則上按台北、台中、高雄、台南四地輪流舉辦,由各區域擬承辦醫院於前二年度向年會籌備小組提出申請,若無醫院申請或年會籌備小組評估後認為條件不符合年會需求,年會得改於台北舉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各小組委員會之集會由小組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會議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討論及摘要,但仍應於下次正式會議中做成書面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九十五年三月四日第廿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財務委員會
    •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十六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財務委員會」
      第二條  目標:配合本學會宗旨,強化本學會財務管理。
      第三條  任務:
      1. 開發本學會財源。
      2. 規到本學會之財務。
      3. 編審本學會之預算、決算及各項會計報表。
      4. 研究臀療衛生及健康保險等有關法規,並提供本學會及有關單位參考。
      5. 研議、規劃其它有關本學會之財務事宜。
      6. 其它。
      第四條  成員:
      1. 設委員九至十五名。
      2. 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本會理事會遴選,為義務職,並經理事會同意作命之。
      3. 因業務需要得於本委員會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五條  任期:任期與理監事同,連選得連任之。
      第六條  會期: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章程由本委員會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第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
  • 雜誌編輯委員會
    •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而設立,訂名為「台灣精神醫學」雜誌編輯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在於「台灣精神醫學」期刊及相關出版品之規劃、發展、編緝、出版與評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六至八人,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任命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由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設編輯部,負責執行本會期刊及其學術出版品之編輯與出版事宜。編輯部設主編一人、副主編一人及執行編輯若干人,主編由主任委員兼任,副主編及執行編輯由主編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聘編輯顧問,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章程由本委員會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十年四月三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七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第十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八十二年八月廿六日第十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
      八十六年五月廿九日第十八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九十二年八月廿四日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九十八年八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
  • 倫理委員會
    • 第一條  成立依據:本委員會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立,並定名為「倫理委員會」。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本於對生命與人權之尊重,確保並提昇國內精神醫學界在病患及會員權益、醫療行為、醫病關係、及醫療之研究和訓練上的合理、合法與和諧。
      第三條  任務:
      1. 籌辦本會交託之有關精神醫療倫理之審查。
      2. 接受其他機構或學會委託之有關精神醫療倫理推廣事宜。
      3. 得應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委託,審查報考專科醫師之人員在與醫療倫理有關之資格審核。
      4. 提高本會會員之倫理觀念並保障其應有之權益。
      5. 提振社會大眾對精神醫療倫理的認識。
      6. 其它合於本委員會宗旨及目標之事宜。
      第四條  委員之產生與組織:
      1. 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本會常務監事為當然之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會監事會提委員名單,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經監事會就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1. 本會德高望眾之專科醫師會員。
        2. 具本會專科醫師至少七名署名推薦之專科醫師。
      2. 得因需要,於本委員會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五條  任期: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於每屆理事會改選成立三個月內改選本會委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應由委員五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事採出席委員多數決原則。
      第七條  本章程由本委員會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廿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九十七年三月八日第廿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一○○年十二月四日臨時第廿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一○三年三月八日第廿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 基層精神醫療委員會
    •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而設立。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九至十六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任命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由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主任委員相同。委員得依健保分區: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區、東區各遴選一至四名基層診所之會員為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動基層精神醫療之健全發展。
      2. 指派委員參與政府及民間之相關政策討論及制定。
      3. 討論制定本會之基層精神醫療發展之理念及政策等。
      4. 舉辦與基層相關之研討會或教育訓練。
      5. 其他與基層精神醫療相關之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結論需向理監事核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97年3月8日第2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提案
      97年6月14日第2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09年12月5日第30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 次專科學術委員會
    • 第一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精神醫學次專科之教育與研究相關活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台灣精神醫學會次專科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因以下目的,並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同意方能成立。
      1. 推動與辦理精神醫學各次專科之教育與研究相關活動。
      2. 舉行學術性集會。
      3. 參與國內外各次專科相關工作及會議。
      4. 向學會提供各次專科相關工作之建議。
      5. 接受學會或相關機構之委託,辦理促進各次專科及心理衛生之工作與研究。
      第三條  凡台灣精神醫學會會員得參與本委員會,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召集人同意,提報理監事核備,得為本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及執行祕書若干人,召集人由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經理事會通過並聘任之。召集人為義務職,任期二年,每二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執行祕書由召集人任命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自籌,相關行政事務自理,學會得酌予補助相關會議費用。
      第六條  若欲以本委員會名義參與社會活動,應經理監事聯席會同意。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進行之相關活動,經成員會議決議後執行。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開會二至三次,由召集人負責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應指派成員一人代理主持。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臨時會得以電子郵件討論及投票舉行,惟需在下次成員會議中正式做成書面決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四分之一(含)以上成員聯署得提請解散,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召集人書面說明理由及帳務資料,報請學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即完成解散。本委員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之處理辦法需經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第十條  本委員會織章程由本委員會成員會議決議後,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 註  九十年九月一日已通過成立學術委員會如下:
      心身醫學、心理治療、司法精神醫學、生物精神醫學、老年精神醫學、社區精神醫學、性侵害防治、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團體心理治療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學術分組召集人會議通過
      九十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九十年九月一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附件】 各學術委員會庶務費申請辦法

      第一條  各學術委員會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成立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術委員會每年舉行內部之集會,得向學會秘書處申請經費,每年一萬元為上限,實報實銷; 如接受學會或相關機構之委託,辦理對於全體會員之教育與研究活動,則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該學術委員會申請經費之用途,限於(1)餐費與飲料點心費,(2)場地與儀器費,(3)講義印刷裝訂費,(4)聯繫開會之郵電費,(5)文具費。
      第四條  各學術委員會應備妥相關單據,以及每年至少二次學術委員會集會之會議記錄,向學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學會秘書處先行代墊後,呈報理監事聯席會核可。
      第五條  如理監聯席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各學術委員會召集人應赴理監事聯席會說明。
      第六條  學會秘書處與各學術委員會之關係,除上述申請經費相關業務外,僅限於代發各學術委員會開會通知之電子郵件。學會秘書處並無代借場地、機器、印講義之義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九十一年六月九日第廿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