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組織章程 / 合辦各項學術活動要點

  1. 有關舉辦活動時所屬層級及應盡的權利義務規定:
  2. 基於個人隱私原因,本會恕不提供會員E-mail及個人資料給任何單位。
  3. 除本會自行主辦活動以外,同一活動,本會統籌補助僅限乙次,不得分批申請;各項活動最遲於活動日十天前提出申請。活動之經費申請需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主辦單位需提前申請,以免耽誤。
  4.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同意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79年12月7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00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第廿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