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申請

學分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前請務必詳讀下列事項,未符規定者,將刪除該筆資料,必須重新申請。

  • 申請開課帳號:
    相關單位如要申請開課帳號,資格須符合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或經本會教育委員會認可之相關醫療團體。
  • 請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前兩週至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恕不受理。
    1. 凡是有藥廠主辦、協辦、合辦掛名之活動,手續費以場次計費:活動10日(工作日)前,每場次申請手續費1,000元。
    2. 於開課日6至10日(工作日)提出申請者,屬急件,需繳交學分申請手續費。
      • 有藥廠主辦、協辦、合辦掛名之活動,每場次急件學分手續費1,500元。
      • 若為醫療院所、學協公會主辦(確實無藥廠協辦合辦)之課程,每場次急件學分手續費500元。
    3. 活動7日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4. 連續日期但不同地點即視為不同場次。
    5. 學分申請手續費繳費方式如下,請務必註明識別碼、收據抬頭、寄送地址及收件人。
      繳費方式:
  • 活動日期僅限填寫單一場次課程,如舉辦多場次,請每場分開填寫。
  • 為維護教育訓練品質,繼續教育課程應有至少一位精神科專科醫師擔任講師或主持人,請開課單位務必於申請時填妥講師或主持人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 完成線上學分申請後,系統將給予每案一個識別碼,請主辦單位以此識別碼,至「進度查詢」中查詢審核進度,如通過審查請自行下載簽名單,本會將不另行通知。
  • 申請完成後,請自行下載「認定申請函」存檔,不用再寄相關資料至本會。
  • 一旦經本會審核通過之課程,原訂舉辦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有所變動,請於原訂舉辦日期之二週前E-mail通知本會,並檢附更新後之課程表。
  • 課程結束後兩週內,將簽到表正本加蓋主辦單位印章後寄回本學會。
  • 學分認定相關資料請詳見「精神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學分認定辦法」
  • 未經本學會函覆認定前,請勿自行公告「台灣精神醫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若干分」,或刊登類似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