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認定辦法

精神科專科醫師學分認定辦法

第一章 主旨

第一條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精神醫療品質,鼓勵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繼續教育進修,及熱烈參加學術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理事會授權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申請之審核,學分之認定及證書之頒發等事宜。
第三條本會專科醫師參加下列經本委員會認可之學術活動,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及給予證明書。
  1. 參加經核備在案之繼續教育課程活動。
  2. 參加國內外精神醫學學術研討會。
  3. 學術論文著作發表。
  4. 其他本會認可之學術活動。

第二章 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及認可

第四條凡經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或醫療團體,得檢具有關精神醫學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人、講師簡歷名冊、課程表及全程授課時數,連同申請書事先函請本委員會審核認可。國內活動未事前申請者,不予認定。由院內人員擔任演講者之學術活動,不予認定。
第五條本委員會得依下列標準,審核繼續教育課程之適切性。
  1. 課程主題和內容與精神醫學的相關性。
  2. 講授時間、地點及課程安排的妥當性。
  3. 主辦人及講師的學歷經歷。
  4. 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條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簿,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副本或影本函送本委員會存查。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未交回簽到表者,則該課程學分不予認可。若第二次未於規定時間內交回簽到表之主辦單位,則自規定時間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學分。經本委員會書面認可函覆,主辦單位得自行核發繼續教育上課證明,憑以登記時數及學分。本學會保留簽到表七年。

第三章 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第七條參加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每小時得認定為 1 學分之繼續教育時數,擔任授課者,每小時得認定為 2 學分。
第八條凡參加台灣精神醫學會年會,一次簽到給予 15 學分。專題演講主講者演講三十分鐘以上另得五學分;口頭報告第一作者另得 2 學分;壁報第一作者另得 1 學分,最高上限為 5 學分。
第九條凡參加經本委員會認可之特別專題演講、科際討論會、工作坊講習會及其他特別學術研討會,審核原則依照下列辦理:
  1. 一、繼續教育課程必須至少一位精神科專科醫師擔任演講者。
  2. 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原則上以與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相關之內容(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必修或選修)為主。若為非與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相關之內容,則學分折半計算為原則。
  3. 其他基本精神醫學醫療課程(如統計、分子生物等)最高上限給予 1 學分,若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擔任演講者,則最高上限給予 2 學分。
  4. 繼續教育課程形式限演講,電影觀賞、督導及討論形式,不予以認可學分。其他課程形式待審核委員討論後告知。
  5. 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擔任演講者之個案研討會,學分折半計算。
  6. 同一非醫院之機構申請繼續教育學分,一年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30 學分。同一演講者之繼續教育學分,一年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30 學分。
  7. 擔任演講者,每小時認定為 2 學分;擔任評論者,每小時認定為 1 學分。
  8. 視訊繼續教育課程必需為同步視訊,且需事前申請,學分折半計算,同一參加人員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10 學分。
第十條凡在本會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著作者,得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向本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其時數認定之原則為每篇論文第一作者,認定為 8 學分,第二作者,認定為 4 學分,其餘作者每人均得2 學分。編者評論之作者,認定為 2 學分。
會員於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者申請繼續教育學分,有效期限為自論文發表日起至當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日期截止。
第十一條教學醫院精神科發給第十條之出席證明,需由該科負責人簽署,並註明日期、時間、教學活動主題及講授學者資歷名冊。
第十二條凡國內外與精神醫學相關之學術性活動經審核後,每一次學分以不超過 15 學分為原則;國內外進修精神醫學相關研究所課程經審核後,一年不得超過 15 學分。
會員參加國外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辦理之。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通訊學分:此學分題目來源以「台灣精神醫學」期刊之綜說為主,附錄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通訊。計分方式:每次五題,每次答對四題以上授予 1.5 學分。

第四章 行政事項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審核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及核發證明書事宜,必要時得開臨時委員討論處理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得定期向本會理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處理情形。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得酌收行政費用,欲舉辦連續課程且申請免繳學分申請手續費之單位,請於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申請,並於理監事會議核定之。
第十七條除本會自行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外,各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輔助,收費標準暫定每小時一至三佰元或按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舉之教學醫院精神科、醫學雜誌及學術研討會之認定,悉依本會之有關規定及理事會決議辦理。
第十九條精神科專科醫師為非會員時,繼續教育學分每一分之審查費為壹仟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學會得不定期訪查各項繼續教育活動實施之情況,如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等違法情事,本學會一年內不受理該主辦單位或個人申請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如因而遭致個人或團體之權益受損,概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日第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十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第二十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屆第一次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第二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第二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第二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日第二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