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精神醫學會指定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第一條 台灣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特訂定本辦法。特訂定本辦法。特訂定本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辦理本作業之人力配置
- 委由本會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申請之審核,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九人,任期與本會理事會任期同。
- 執行秘書一人,臨時人員視情況聘用。
- 第三條 本作業處理流程
- 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日前,以公文函請本委員會審查認 定。受理單位於收件後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若對審查結果 有異議,於回覆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一場繼續教育課程至多複審一次為原則,若因複審影響學分之效力,開課單位應自行負責。
- 國內活動未事前申請者,不予認定。
- 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名稱、時數、內容及講師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 開課單位應於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辦理完成後七日內,將學員名冊、成效評估結果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及本會備查,並將完訓人員名冊及認可證明文件,送受訓人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發給時數證明。
- 第四條 作業監督方法
- 本會得不定期現場訪查各項繼續教育活動實施之情況,如有冒名 頂替或溢報積分等違法情事,該積分不予計算,且本會一年內不予以受理該開課單位申請指定醫師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如因而遭致個人或團體之權益受損,概由開課單位自行負責。
- 開課單位應設出席簽到表,需由出席人員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
- 第五條 相關文件保存: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申請相關資料將保存七年。
- 第六條 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 如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等違法情事,該積分不予計算,且本會一年內不予以受理該開課單位申請指定醫師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如因而遭致個人或團體之權益受損,概由開課單位自行負責。
- 本會未審核通過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訊息,若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 每場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應簽到及簽退,需由出席人員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
- 第七條 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醫學系學士以上學歷,任職於教學醫院精神部門或精神科教學醫院七年以上,且參加強制鑑定、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業務三年以上之主治醫師。
-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醫事及社會工作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歷,任職於教學醫院精神部門或精神科教學醫院七年以上,且參加強制鑑定、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業務三年以上者。
-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精神衛生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歷或法律專家,且實際參與強制鑑定、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業務三年以上,且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 服務於衛生機關,從事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且參與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業務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衛生行政人員。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
- 第八條 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範圍如下,本委員會得依據該範圍,審核申請之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適切性:
- 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 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
- 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 精神醫療照護品質。
- 第九條 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及積分數,規定如下:
- 參加講授式課程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 參加實習式課程(含個案討論)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 參加國內、外專業學會舉辦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有關學術研討會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專題演講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 第十條 開課單位辦理申請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每一積分得酌收壹千元之行政費用。
-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指定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審核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及核發證明書事宜,必要時得開臨時委員會討論處理有關事宜。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第二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制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衛署醫字第1010201725號函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衛署醫字第1010201725號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