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111年1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11669113號公告
-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二、 醫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 凡在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精神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 領有外國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精神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於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修正前,接受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者,其完成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年限,得適用原規定。
- 三、 專科醫師甄審方式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筆試於通過甄審資格審核三年內,累積三次不及格,須重新申請參加筆試。
領有外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經台灣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筆試。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如下:
- 成癮相關醫學。
- 焦慮、強迫與傷害相關醫學。
- 生物學治療。
- 兒童及青少年精神醫學。
- 急診精神醫學(含自殺)。
- 檢查、診斷與分類。
- 司法、倫理、家暴與性侵。
- 老年精神醫學。
- 情感疾患。
- 神經科學。
- 人格與其他。
- 心身醫學。
- 心理治療與另類療法。
- 思覺失調症。
- 睡眠與性相關醫學。
- 心理、社會、文化與社區相關醫學。
-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至少二位口試委員評分各自滿六十分為及格。
- 六、 專科醫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每次甄審,必要時得對當次口試不及格者及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者增辦一次口試。
專科醫師甄審之報名日期、筆試日期、筆試地點、口試日期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 甄審申請書一份,須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 醫學院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 醫院訓練證明書正本一份(取得醫師證書前的訓練年資至多採計一年)。
- 保留甄審資格參加筆試者,應繳交資格審核通過證明文件(通過甄審資格審核者,其報考資格保留三年);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均應另附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 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手冊。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九、 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精神醫學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零八點以上。
- 十一、 專科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 參加台灣精神醫學會主辦、協辦或本部認定之國內外精神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餘之作者積分一點。超過十二點者,以十二點計。
- 參加本部認定之精神醫學相關特別專題演講、科際討論會、工作坊講習會及其他特別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二點,超過十二點者,以十二點計。
- 參加台灣精神醫學會年會,一次簽到以十五點計。
- 在本部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八點;第二作者,積分四點;其餘之作者積分二點。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精神醫學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相關雜誌通訊教育課程,答對率達百分之八十者,每次給予一點五點。
- 使用網路視訊繼續教育課程須為同步視訊,每小時一點計,六年內超過三十三點者,以三十三點計。
- 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或衛教宣導,每小時一點,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於離島地區精神科執業者,參加第一款及第二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 於偏遠地區精神科執業者,參加第一款及第二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得以一點五倍計。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 十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交下列表件:
- 申請表。
- 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 申請表。
-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三、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換證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 十四、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三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 十五、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專科醫學會為之。 -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十七、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