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醫甄審與培訓

甄審相關規則

  • 甄審申請須知
    • 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須知

      89年5月25日第63次專科甄審委員會修訂
      91年4月13日第74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97年1月26日第103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12年6月17日第180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12年9月16日第181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舉辦一次,甄審分為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部份。必要時每年得增辦一次甄審口試。
      2. 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查說明:
        (一)報名專科醫師資格審查者,應繳交下列各款表件:
        1. 甄審申請書一份,須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2.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3. 醫學院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4. 醫院訓練證明書正本一份(取得醫師證書前的訓練年資至多採計一年)。
        5. 保留甄審資格參加筆試者,應繳交資格審核通過證明文件(通過甄審資格審核者,其報考資格保留三年);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均應另附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6. 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手冊。
        7.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8. 資格審查報名費。
        (二)經甄審委員會資格審查後,寄發審查結果。
      3. 專科醫師甄審筆試說明:
        (一)報名專科醫師甄審筆試者,應繳交下列各款表件:
        1. 筆試報名表乙份,須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2. 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3. 甄審資格審核通過證明文件。
        4. 筆試報名費。
        (二)本會於筆試前兩周,寄發筆試報到通知。筆試後一周內,寄發筆試結果通知。
        (三)筆試內容:
        A.筆試範圍:
        1. 成癮相關醫學。
        2. 焦慮、強迫與傷害相關醫學。
        3. 生物學治療。
        4. 兒童及青少年精神醫學。
        5. 急診精神醫學(含自殺)。
        6. 檢查、診斷與分類。
        7. 司法、倫理、家暴與性侵。
        8. 老年精神醫學。
        9. 情感疾患。
        10. 神經科學。
        11. 人格與其他。
        12. 心身醫學。
        13. 心理治療與另類療法。
        14. 思覺失調症。
        15. 睡眠與性相關醫學。
        16. 心理、社會、文化與社區相關醫學。
        B.筆試辦法部分:
        1. 筆試考試時間100分鐘,形式為100題選擇題,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2. 指定之參考書為,本會雜誌之綜說及論文部份,及本國精神科教授學者之中文著作。
        3. 新出題庫題目約70%由本會教育委員會所擬精神醫學書目中之綜合性教科書之必讀書目Synopsis of Psychiatry中引用,版本由甄審委員會指定。
        C.筆試期間,若違反「甄審筆試試場規則」規定,扣分處置。
      4. 專科醫師甄審口試說明:
        (一)報名專科醫師甄審口試者,應繳交下列各款表件:
        1. 口試報名表一份,須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2.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3. 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4. 口試報名費。
        (二)本會於口試前兩周,寄發口試報到通知。口試後一周內,寄發口試結果通知。
        (三)口試內容:
        A.口試委員人選由甄審委員會聘請之。其辦法如下:
        1. 口試時供現場考試之個案已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依公平、保密之原則,謹慎選取。考前由應考者抽籤決定受訪個案。
        2. 口試分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個案之臨床面談,為時四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後進行第二階段四十分鐘之口試。
          ① 第一階段:由口試委員將受訪個案介紹給應考者後,應考者即進行精神科面談步驟,口試 委員則在旁觀察應考者檢查個案之各項能力。
          ② 第二階段:應考者先對第一階段之受訪個案提出十分鐘扼要之綜和報告(含病史、精神檢查所見),提出鑑別診斷分析及治療計劃,口試委員就臨床檢查受訪個案有關之問題作約三十分鐘之口試。
        3. 口試結果由三位口試委員各自獨立作決定:其流程為口試委員先各自完成「口試委員初步評分表」,各自判定是否通過及簽名。之後由行政口試委員主持結果揭曉,採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通過,並討論給予合適之分數。
        B.口試評分參考項目如下:
        1. 面談 (interviewing)共佔40 %,包括下列四項。
          治療關係之建立、資料收集、資料利用、精神狀態檢查。
        2. 個案報告 (case presentation)共佔30 %,分為四項。
          病歷報告、精神狀態檢查報告、診斷分析(含鑑別診斷)、處置計劃(含治療計劃、過去治療評估)
        3. 討論:主要針對做為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需具備精神科知識的寬度或深度,共佔30 %,包括下列三項。
          精神病理學、症狀學、治療。
        C.口試成績以總分滿六十分為及格。
        D.口試期間,若違反「甄審口試應考須知與報到注意事項」規定,扣分處置。
        (四)專科醫師甄審口試考官迴避原則:
        1. 應考者原訓練機構及目前受訓之機構的口試委員均應迴避。
        2. 應考者在某單位超過六個月(含)以上直接指導的所有口試委員應迴避。
        3. 有親友關係或其它特別理由者。
        4. 應考者第三次抽到同一位口試委員時,可提出申請迴避,經試務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同意,得予迴避。
        5. 特殊情形發生時,由口試委員提出,得徵詢考生同意後,經試務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同意,得予迴避。
      5. 其他依照「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當年度「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公告」辦理。
  • 甄審筆試試場規則
    • 台灣精神醫學會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試場規則

      111年9月17日第176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通過
      112年4月16日第179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目錄

      1. 筆試前行政事項
      2. 本規則用詞
      3. 筆試應考與報到注意事項
      4. 筆試試場規範
      5. 筆試違規處理
      6. 本作業要點之授權與修訂
      1. 筆試前行政事項。

        1-1 本次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甄審過程力求公平、公正,嚴禁關說與請託。

        1-2 筆試入闈前之筆試出題及入闈後選題、試考,已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試務小組依公平、保密之原則,謹慎選取命題。

      2. 本規則用詞

        2-1 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2-2 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試務小組正、副召集人。

        2-3 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者所得分數。

        2-4 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者不予計算成績。

      3. 筆試應考與報到注意事項

        3-1 應考者請依通知書所示報到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

        3-2 應考者應持身分證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違者,不予計分。

        3-3 應考者至遲應於考試開始後20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得離場。但甄審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4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者進入試區,應遵守甄審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防疫措施。

      4. 筆試試場規範

        4-1 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4-2 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者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者試題、答案紙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4-3 試場內禁止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包括智慧眼鏡、智慧耳機、智慧手錶、智慧手環(如小米手環及AppleWatch等)等均屬於電子穿戴式裝置之一。以上違者,扣除成績5分。

        4-4 考試時,應考者所配帶鐘錶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考試中第一次發出聲響予以警告,若第二次則扣除成績5分。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行動電話或物品不得發出聲響,須完全關機。

        4-5 考試時,應考者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應考者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4-6 考試時,應考者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者應試之行為。考試進行中,應考者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發言。

      5. 筆試違規處理

        5-1 冒名應試、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

        5-2 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5-3 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題、答案紙,或將其攜離試場。

        5-4 依甄審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試。

        5-5 於試題、答案紙上書寫姓名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

        5-6 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5-7 相關違規事項依規定扣分、不予計分或建議處置方式,列入試務記錄,之後報陳甄審委員會核備。

      6. 本文件之授權與修訂
        本作業要點由甄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甄審口試應考須知與報到注意事項
    • 台灣精神醫學會
      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口試應考須知與報到注意事項

      108年9月21日第161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通過
      108年10月20日第162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10年6月5日第170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12年4月16日第179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目錄

      1. 口試前行政事項
      2. 考場報到與與考生休息區
      3. 口試委員與實習口試委員迴避原則
      4. 抽籤
      5. 行政口試委員之職責
      6. 口試試場
      7. 口試個案更換原則
      8. 口試過程
      9. 口試通過及評分
      10. 口試結束後
      11. 本文件之授權與修訂
      1. 口試前行政事項

        1-1 本次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口試,應考者之梯次及考場分配已經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試務小組排定,甄審過程力求公平、公正,嚴禁關說與請託。請依通知單所示報到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

        1-2 口試時供現場考試之個案已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試務小組依公平、保密之原則,謹慎選取。口試前由應考者抽籤決定口試委員與應考試場順序。

      2. 考場報到與考生休息區

        2-1 請依照學會規定時間報到,遲到者取消口試資格。

        2-2 請注意對時,以及考試進行時程(工作人員寫在報到處白板上)。

        2-3 應考者於報到後即不得使用3C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平板等),不得拍攝及洩露口試委員名單。

        2-4 只能放在考生休息區,不能攜入會談試場之物品:任何紙張、書籍與3C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平板等)。

        2-5 應考者於進入會談試場時,僅允許使用學會所預備之(A4)空白紙張,但是需自備筆與記錄板。

        2-6 其餘攜帶進入會談試場物品之疑義,由正(副)試務召集人當場裁定與回覆。

      3. 口試委員與實習口試委員迴避原則

        3-1 應考者原訓練機構及目前受訓之機構的口試委員均應迴避。

        3-2 應考者在某單位超過六個月以上(含)直接指導的口試委員應迴避。

        3-3 有親友關係或其它特別理由者。

        3-4 應考者第三次抽到同一位口試委員時,可提出申請迴避,經正(副)試務召集人同意,得予迴避。

        3-5 特殊情形發生時,由口試委員提出,得徵詢應考者同意後,經正(副)試務召集人同意,得予迴避。

        3-6 上述應考者提出迴避理由需簽名列入記錄,違者提交倫理委員會。

      4. 抽籤

        4-1 報到後,試務小組將會說明口試注意事項,並公佈該場次所有口試委員名單。

        4-2 在迴避名單確認後,由應考者親自抽籤決定三位口試委員與應考試場(受訪個案)順序。

        4-3 抽籤順序:由迴避較多之應考者優先抽籤決定三位口試委員,應考者抽籤出來之第一名口試委員,即為行政口試委員。

        4-4 最後一位抽籤決定三位口試委員的應考者,即為第一位抽籤決定應考試場(受訪個案)順序者,餘類推。

        4-5 特殊情形發生時,由正(副)試務召集人決定以備用口試委員上場,不再抽籤。

      5. 行政口試委員之職責

        5-1 提醒與控制口試詳細起迄時間(以避免各試場時鐘有時間差)。

        5-2 於考前二分鐘負責引導個案進入試場,並引介個案給考生。

        5-3 於個案會談時間截止前五分鐘,提醒應考者。

        5-4 主持口試問題及維持考試之規範。

        5-5 討論口試結果,給予適當分數(見評分參考表)。

        5-6 將口試結果繳回祕書處。

      6. 會談試場

        6-1 會談試場中已經備有時鐘、衛生紙與水。

        6-2 應考者於考前十分鐘被帶領至會談試場,非考試所需之物品請留置於規定場地。

        6-3 試場內,應考者禁止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包括智慧眼鏡、智慧耳機、智慧手錶、智慧手環(如小米手環及AppleWatch等)等均屬於電子穿戴式裝置之一。以上違者,扣除成績5分。

        6-4 考試時,應考者所配帶鐘錶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考試中第一次發出聲響予以警告,若第二次則扣除成績5分。

      7. 口試個案更換原則

        7-1 原則上,應考者於考試開始與受訪個案會談後十分鐘內必要時可要求換個案,是否同意更換,由在場口試委員全權決定。

        7-2 在考試後十分鐘內,口試委員亦可主動要求更換個案。

        7-3 若同意更換個案,則考試時間流程不變,維持與受訪個案會談時間四十分鐘,詢答準備時間維持十分鐘,詢答時間四十分鐘。

        7-4 若考試開始後十至十五分鐘更換個案,則應答之延後時間則由應考者休息時間扣除。

        7-5 更換個案以一次為限。

        7-6 備用個案之順序於應考者抽籤前已排定。

      8. 口試過程

        8-1 口試分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個案之臨床面談,為時四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後進行第二階段四十分鐘之口試。

        8-2 第一階段:由行政口試委員將受訪個案介紹給應考者後,應考者即進行精神科面談步驟,口試委員則在旁觀察應考者檢查受訪個案之各項能力。

        8-3 應考者除上廁所外, 口試過程全程須留在口試試場中。

        8-4 第二階段:應考者先對第一階段之受訪個案提出10分鐘扼要之綜和報告(含病史、精神檢查所見),提出鑑別診斷分析及治療計畫,口試委員就臨床檢查受訪個案有關之問題作約三十分鐘之口試。

      9. 口試通過及評分

        9-1口試結果由三位口試委員各自獨立作決定:其流程為口試委員先各自完成「口試委員初步評分表」,各自判定是否通過及簽名。之後由行政口試委員主持結果揭曉,採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通過,並討論給予合適之分數。

        9-2口試評分參考項目如下:
        1.面談 (interviewing) 共佔40 %,包括下列四項。
         (1)治療關係之建立;
         (2)資料收集;
         (3)資料利用;
         (4)精神狀態檢查 。
        2.案報告 (case presentation) 共佔30 %,包括下列四項。
         (1)病歷報告;
         (2)精神狀態檢查報告;
         (3)診斷分析(含鑑別診斷);
         (4)處置計畫(含治療計畫、過去治療評估)。
        3.討論:主要針對做為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須具備精神科知識的寬度或深度,共佔30 %,包括下列三項。
         (1)精神病理學;
         (2)症狀學;
         (3)治療。

      10. 口試結束後

        10-1 應考者口試結束後必須填寫口試回饋表。

        10-2 口試結束後,請應考者儘速離開會談試場,並回到考生休息區後帶走自己隨身物品,以避免影響下一梯次應考者。

        10-3 應考者違反上述規定,以至於影響口試公平性者,口試後提甄審委員會討論。

      11. 本文件之授權與修訂

        11-1本文件由甄審委員會通過並實施,修訂時亦同。

        11-2 本文件規定未及之處,口試當日由正(副)試務召集人當場裁定與回覆。

        11-3 本文件規定未及之處,以及口試回饋表中應考者之建議,應考慮當作本文件內容修訂之基礎。

  • 甄審考試成績複查暨試題疑義申請要點
    • 台灣精神醫學會
      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複查暨試題疑義申請要點

      112年4月16日第179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通過
      1. 本會受衛福部委託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為保障應考人權益,並有效處理考試成績複查或試題疑義,依據「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2. 應考人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甄審委員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3.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本會公布題目與標準答案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佐證資料,向本會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或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電子檔與書面資料併行寄出,電子郵件寄出後需與祕書處電話確認,書面資料則以郵戳為憑。
      4.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或提出疑義,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參考答案,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閱卷人員或甄審試務小組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5. 本會受理後,委由試務小組進行成績複查與試題疑義答覆。
      6. 口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試務小組正副召集人或實地測驗委員處理之。
      7. 複查成績,同時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有未依規定評分。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成績。
      8. 試務小組發現有重新計算成績或考題有疑義者,需提甄審委員會議決,始得更正成績。
      9. 辦法由試務小組修訂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