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與消息

學會公告

「台灣精神醫學會針對最高法院審理113年度台上第3919號曾文彥殺人案件及相關輿情之聲明」

針對最高法院審理113年度台上第3919號曾文彥殺人案件及司法院針對判決所發佈之新聞稿,令社會輿情及新聞媒體充斥「反社會人格違常可免除死刑」之論述,本學會基於專業立場,認為有澄清相關專業事實之必要:

一、診斷標籤化之誤用:
  首先我們希望澄清,精神醫學的診斷,有醫療、公衛及研究的目的,其與犯罪行為在法學上的標準,有相當的差距,因此不宜將診斷直接套用在法庭審理上。此部分在美國診斷統計準則DSM-5的前言中,有非常清楚的警告與說明。而且,現代精神醫學強調的,是診斷所反應出來的病患痛苦與社會功能損傷,並且期望透過適當的治療,來改善其功能。因此,我們完全反對透過特定的診斷,標籤病患,認定患者能/不能符合特定的法律標準,而應該回歸到當事人實際功能的審慎評估。意即,最嚴重的精神病診斷,病患仍有機會維持相當好的功能,並被當做一般人來看待;而表面上輕微的精神病診斷,也可能因為功能嚴重受損,需要我們全力的協助。因此無論本案判決的本意、或司法院新聞稿的文字原意為何,目前社會輿論因為此事件,直接將特定診斷,與法律判決的死刑判決標準做聯結,實在是精神醫學診斷之誤用,也是另一種形式的精神疾病標籤化,加劇了社會「有診斷、就能免罪」的錯誤認知。

二、公政公約詮釋之爭議:
  基於以救死扶傷的醫學倫理,本學會一向贊同聯合國各種公約對弱勢族群的支持。但我們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對於「不得判處死刑」的相關主張,應強調當事人因為特定的障礙,妨礙其進行有效辯護(effective defense),以及存在「有限道德可責性」(limited moral culpability),才因此不宜判處死刑。意即,應關注公民所可能承受的各種障礙,並予以協助,進而才有需要在刑罰上獲得特定的優免。任何認定「診斷即障礙,障礙即優免」的論述,或因此形塑而成的輿論意向,不止是前述的診斷污名與標籤化,更是進一步對公政公約的錯誤詮釋,錯失了公約中正視公民功能損傷的存在,並予以適當協助的本意。

三、對精神疾病在體制上的協助,應回歸精神衛生法:
  反社會人格違常,是一種以反覆違反法律與社會規則為特徵的人格特質診斷。此類異常在為數眾多的責任能力判斷標準中,例如模範刑法典,都將之排除在精神障礙之外。而我國的刑法,多數亦如同本案判決,並不認為當事人的反社會人格,具有刑法19條責任能力減損上的適用。蓋因單純的反社會人格違常,患者通常相當自我中心、毫無悔意、也不會感到痛苦。多數時間漠視他人權益、無視法律規範,在與公權力產生衝突之前,患者通常對現實的認知也都相當清楚、生活無礙。而以上也是我國以保障精神病人為主要宗旨之一的精神衛生法,在定義法條指涉的精神疾病時,即便歷經數次修法,也都將反社會人格違常,排除在法律所認定需要支持協助的精神疾病之外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們誠摯的呼籲,國家社會對於精神醫學的要求,以及精神醫學對於社會責任的承載,應以精神衛生法為依歸,不宜將此種特殊的人格疾患與其他精神疾病同列,並責令精神醫學界為此類目前仍難以有效改變的人格特質,在刑事司法體系中,課予我們無法承擔的責任。

最後,本會呼籲社會大眾在面對涉及精神健康的刑事案件時,能夠以客觀、理性的態度審視相關事實,避免因誤解而導致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污名化。同時,我們也期盼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能充分參考精神醫學專業意見,以期實現公正審判與人性化處遇的平衡。台灣精神醫學會將持續致力於推動精神健康教育,增進公眾對精神疾病的認識,並為司法與精神醫學的合作提供專業支持,促進司法與醫療領域間的交流與理解。

2024/12/31 | 點閱率: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