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醫甄審與培訓

專醫甄審歷史沿革

  我國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審核倡議甚早,在陳珠璋先生任中華民國神經精神醫學會第四屆理事長時,首於民國五十七年元月一日舉行之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上討論「專科醫師審核委員會組織案」。但直到陳先生任第十屆理事長時,才在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本會第十屆第一次年會通過「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審核規則」(中華民國神經精神醫學會會刊,第七卷,24-25頁,民國七十年),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中成立精神科專科醫師審核小組,成員有林憲、葉英 ;、孔昭錥、劉瑞騰及黃國華五位先生,並由葉先生任召集人。該小組於七十年三月十三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專科制度細則問題。會中決定「參照外科專科醫師規則」及「由寬而後漸嚴」等基本原則,並首次訂定「接受至少三年之精神科住院醫師訓練」之應審要件。彙整這些原則,於七十年十一月十四、五日舉行之第十屆第二次年會中提出「專科醫師資格審核規則修改案」,並獲得通過。依據六十九年版審核規則,由第十屆理監事會通過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計有57人,其通過之條件為「曾經有至少三年之精神科醫療工作」之「本會永久會員」。而通過之第一批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有十二家。從此每次理監事會都有新通過的專科醫師,而類似「專科醫師考試寬嚴、優待問題案」就偶會出現於理監事會議案之中,顯見專科醫師制度一開始就受到會員的關注。

  本人自十二屆理事會(七十二年十一月起)由理事長葉英 先生提名出任「專科醫師資格審核小組」召集人起,才參予本會專科醫師審核工作。在制度上,主要是根據衛生署「專科醫師甄審要點範例草稿」及本會「審核規則」,參酌加拿大、美、英、紐、澳等國之專科醫師甄審辦法,擬成「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要點草案」,經十二屆第七、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於七十四年十一月九、十日舉行之十二屆第二次年會決議:「原則通過,分三年逐步進行。自七十五年一月開始,第一年需提出五個申請者自己診治過之個案報告,免口試及筆試;第二年需五個個案報告加上口試。自七十七年起需提出五個個案報告,經筆試及格後再接受口試」。本會即根據此要點成立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由理事長兼主任委員。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之第一次委員會會議中通過十五家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後逐步完成「精神科專科醫師指導醫師申請資格」、「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審核標準」、「甄審筆試辦法」、「甄審口試辦法」、「繼續教育辦法」、「訓練醫院評審辦法」等,使全套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甄審、繼續教育辦法略具規模。

  當本會積極草擬辦法推行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審核制度時,行政院衛生署亦努力推展專科醫師制度。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總統公布醫師法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三等修訂條文,其中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是專科醫師訓練、專科醫師甄審、專科醫師證書等之法源,衛生署並據此於七十七年元月二十九日發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這是所有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相關規定之依據。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根據會員大會通過之「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要點」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通過「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組織章程」(這是本會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之母法),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並據此原則繼續執行衛生署委託之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本會前已通過之專科醫師161人經衛生署複審合格,成為我國第一批由衛生署頒發證書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與甄審辦法」擬成,且經衛生署核備(77/8/29)之「精神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舉辦專科醫師甄審以來,較大的修訂有:一、修訂第八條取消個案報告,口試委員增為三人,每年得增辦一次考試(79/3/14 );二、成立培訓委員會以加強專科醫師培訓工作(79/11/29);三、取消專科醫師訓練醫療合作醫院及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80/8/7)。這三項修訂都是在我擔任學會理事長兼甄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時完成的,而目前所行的就是經過這些修訂的甄審制度。

  一套完整的專科醫師制度包含專科醫師的養成、甄審、及繼續教育,以維持臨床勝任力,達成社會委託我們「維持可能達到的最高精神醫療品質」的任務。有適當訓練的醫師、有訓練負責人證明其接受合於要求的訓練、筆試證明其基本知識的寬度和深度、口試證明其臨床處理個案的能力,而成為專科醫師,並經由繼續教育維持服務品質,是本會專科醫師制度的理念架構。其部份辦法設想不週,或有不合時宜者,可以修改;其執行若有疏漏之處,應加強努力;若執行偏差則應修正。本會希望經由繼續努力使精神科專科醫師制度盡量能完成上述社會委託之任務。

(第十五屆理事長 宋維村)